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九月四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令自六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3、5-8、13-16 條並
增訂第 17 條條文原第 17 條改為第 18 條以下條文依次遞改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5-7 及 13-16 條並
刪除第 1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4176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282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少年觀護所條例;新名稱: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6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2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