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63)台令參字第 07556 號
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64)台令監字第 10316
號令修正第 5 條第 2 項,刪除第 10 條改列為第 9、11、12 條分
別改為第 10、11 條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務部(69)法令字第 2272 號令修正
第 6、7、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八日法務部(84)法令字第 02758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務部(90)法令字第 000346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10902345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10400286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50400814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204009300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