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務部(85)法檢字第 32980 號函
訂頒;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法務部(86)法檢字第 00377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點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法務部(89)法檢字第 002081 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5 點
(原名稱: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支用作業要點;新名稱:重大刑事案件
鑑定費及執行費用支用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務部(91)法檢決字第 0910801022
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39010 號函修
正第 4、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004504940 號函修正全
文 5 點;並自一百十年二月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