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四日法務部(83)法檢字第 21351 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務部(84)法檢字第 29291 號函修 正發布 (原名稱:檢察署辦理群眾突發事件要點;新名稱:檢察機關處理群眾 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40802624 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 9 點;並自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起實施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13380 號函修正 第 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