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
2.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
3.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3 條
4.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4 條
5.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669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8 條
(原名稱: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新名稱:竊盜犯贓物
犯保安處分條例)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8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6421 號令公
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