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89)法律字第 000577 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務部(91)法律字第 0910700183 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907004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8 點條文;增訂第 10 點條文;原第 10~11 點條文修正並
遞改為第 11~1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10310247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10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20350296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0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30351270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40351682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903501500 號令發布
廢止;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