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1)行執字第 30
910001522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8 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法務部(91)法人決字第 0910009208
號函核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綜字第 1013000
150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8 點;並溯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各行政處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新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三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綜字第 1140054
405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