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務部(78)法人字第 7319 號函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0951305621 號函發布 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