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法務部(89)法矯字第 025496 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 32 點;並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法務部(90)法矯字第 000356 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 32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40903426 號函發布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