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10801905 號令、行
政院衛生署衛署管藥字第 0910034289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30800053 號令、行
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 093000169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8 條條文
(原名稱:醫藥或研究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新名稱:醫藥研究或訓
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004504020 號令、
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80013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3
、7、8 條條文
(原名稱: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新名稱:醫藥研究
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104500570 號令、
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80007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