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六日法務部(86)法人字第 06267 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 000704 號令廢止 ;並自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