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一日法務部(71)法令字第 1060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58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務部(79)法令字第 17234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 0000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4、2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務部(89)法令字第 00021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7、14、23、29、31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32-1~32-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2456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2、13、18、39、69、7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
二十五日施行
(原名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新名稱:地方檢察署及
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