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一日法務部(71)法令字第 1058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52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務部(79)法令字第 17236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部分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 0000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5、2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務部(89)法令字第 00021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7、14、24、30、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33-1~33-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00804664 號令修正發布
第 43、60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2116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13、20、37、67、6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五日施行
(原名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新名稱:高等檢察署及
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