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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43 條
資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閱覽及管理。
二、關於法令規章、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紀錄及其他法規資料之徵
    集、分析、分送及管理。
三、關於檢察書類及相關資料之蒐集及編輯印行。
四、卷宗之編號、建檔及保管運用。
五、刑事案件資料彙集、處理、查核與辦案書類之縮影管理及查詢。
六、其他有關資料之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60 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推動、協調、發展計畫研議及核轉。
二、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執行與推廣。
三、對於所屬機關發展資訊作業之輔導。
四、檢察業務資訊系統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
五、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六、關於資訊設備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
七、關於刑事案件電子資料之建置、處理、應用及查核。
八、對於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使用之督導及效率查核。
九、關於資訊設備硬體、軟體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
十、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法務部統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