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六月三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4、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642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4、5、7~12、14 條條文
(原名稱: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新名稱:肅清煙毒條例)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09986
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肅清煙毒條例;新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21930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36 條;依第 36 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484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251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11、11-1、17、20、25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80802279 號函依同
條例第 36 條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27、28、36 條條文;增訂第 2-1 條條文;依第
36 條規定:除第 2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
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33-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屬「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項、第 11 條之 1 第 4 項、第 18 條第 2 項、第
21 條第 1 項、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5 項、第 28 條
第 1 項、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2 項、
第 3 項、第 34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5 項、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屬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4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9、3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1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19、36 條條文;依第 36 條規定:自一百零五
年七月一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800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增訂第 2-2、31-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
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0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4、9、11、15、17~20、21、23、24、27、28、
32-1、33-1、34、36 條條文;增訂第 35-1 條條文;依第 36 條規
定:除第 18、24、33-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六個
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00010649 號令發
布第 18、24 條定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00015006 號令發
布第 33-1 條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375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3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