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9 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於民國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民國四十年四月二
十六日、民國四十一年三月十日、民國四十二年三月七日均經命令延長
施行期間一年、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三月八日立法院決議延長施行期間三
個月至民國四十三年六月十日止、經總統於民國四十三年三月十日命令
公布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六月八日總統令施行期間延長九個月至民國四十四年
三月十日止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三月四日又令施行期間延長一年至民國四十五年三月
十日止
2.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3.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6、10 條條文;
並增訂第 2-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3127 號
令公布修正第 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 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671 號
令公布修正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8670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20056338 號公告
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3、13 條條文;刪除第 8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70004567 號公告
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13 條條文;除第 2 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施
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10047532 號公
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名稱並修正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
及管制方式」,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