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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2 09:03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 9 條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第 8 條
執行機關應成立篩選評估小組、治療評估小組及輔導評估小組。
篩選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副首長或秘書、教化、醫事或社工人員計三人,
及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法律或
犯罪防治專家學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人員計四人組成之,其中任一性
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副首長或秘書擔任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
會議,以篩選受刑人須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處遇。
治療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遴聘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
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犯罪防治、專業醫事人員及監獄管教人員
至少七人以上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該小組委
員推選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會議,以評估實施身心治療之成效。
輔導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副首長或秘書、管教人員計三人,精神科專科醫
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犯罪防治、
專業醫事人員計四人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
副首長或秘書擔任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會議,以評估實施輔導教育之成
效。
前三項之小組委員,由執行機關遴聘,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並報請
監督機關備查。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法源資訊編: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10  年 2  月 5  日釋字第 801  號解釋,刑法
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
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 1  年之羈押日數
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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