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4 20:43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98 條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
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
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
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
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前二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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