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6 07:28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1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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