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02:14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2 條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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