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8:03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55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53 條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第 554 條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
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
用之。
第 556 條
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
力。
第 557 條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
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564 條
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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