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0:48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87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
責任。
第 235 條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
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
,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483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第 486 條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
左列之規定:
一  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  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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