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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2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