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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47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第 96 條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
理人時,發生效力。
第 834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但另有習慣者,不在
此限。
前項拋棄,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 836 條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銷
其地上權。
前項撤銷,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 845 條
永佃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
永佃權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撤佃。
第 846 條
永佃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