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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55 條
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非現行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