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8.01 05:58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行政大樓執行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8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行政大樓執行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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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何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執行職務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大
    樓或命其離開:
(一)拒絕安全檢查。
(二)以標語、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
(三)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
(四)暴行傷害或互毆。
(五)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六)疑似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
(七)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八)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
(九)有其他妨害民眾洽公或影響本大樓秩序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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