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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行政大樓執行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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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任何人有前點各款之行為,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大樓執行職務人員
    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並作成處理紀要陳報首長及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