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114.08.19訂定)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現行 |
9 | 九、本監職務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年資:(最高三十點)
1.依據公職機關服務年資計點,每滿一年兩點。
2.未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
(二)考績:(最近五年)
1.甲等每次三點。
2.乙等每次兩點。
3.丙等每次一點。
(三)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一點。
2.記功一次給三點。
3.記大功一次給九點。
4.申誡一次減一點。
5.記小過一次減三點。
6.記大過一次減九點。
(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給兩點。
(五)戶籍地:(登記逾六個月)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位於臺東縣以外縣市(含外、離島)者給十五點;
距離本監五十公里至三十公里者給五點;距離位於本監三十公里內者
不予計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