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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涉密人員出境返臺通報表 1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現行
第 26 條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
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所列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
通報。
第 36 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非機關現職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未於期限內通報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第 38 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