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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13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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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以公假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
    練,內容如下:
(一)所屬員工:
      1.性別平等知能。
      2.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3.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4.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二)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
      1.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認識與事件
        之處理。
      2.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3.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5.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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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
    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機關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
    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
    維護;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亦應採取下列第三款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
(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機關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得採
    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機關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
    ,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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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性騷擾案件調查原則如下:
  (一)應秉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因職務或
        業務知悉或持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
        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雙方
        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
        避免重複詢問或使其對質。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必
        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規定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三)機關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
        ,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
        權益之不當差別待遇。
  (四)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
        供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
        服務,或轉介被害人居所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前開服務。
  (五)機關於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
        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期
        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