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現行 |
5 | 五、機關應對員工實施下列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
每年應定期接受並優先實施相關教育訓練。
員工於非本機關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機關應為工作環
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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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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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
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待遇或薪資等工作或勞動條件作
不利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
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
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
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並應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
務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
處理。情節重大且與機關訂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所稱勞動契約者
,機關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
終止勞動契約。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
(二)非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
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
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機關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惟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
,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員工人數五百人以上之機關,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應提供至少
二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構)或其他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
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
前三項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
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