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12.10.03訂定)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現行 |
5 |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所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