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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8 16:29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23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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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本法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之案件為:
(一)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案件。
(二)故意犯罪行為致重傷案件。
(三)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
(四)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
(五)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
      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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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檢察官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處分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
        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並視案件類型及裁定或處分之內容
        分別發送下列對象:
  (一)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之案件:犯罪被害人之家屬、保護機構及
        分會。
  (二)就故意犯罪行為致重傷之案件: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機構
        及分會。
  (三)就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犯罪
        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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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前點處分之發送,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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