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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8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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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成績考核項目,及各項目所占實務訓練成
    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七,其中,學科測驗占百分之三十六,
      作業推演、心得寫作及研討發言各占百分之七。
(二)訓育成績:百分之十五。
(三)實地訓練成績:百分之八,考核項目包括:
      1.服務成績:百分之六點四,包含實作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
        。
      2.訓育成績:百分之一點六,包含基本觀念、品德操守、工作才能
        、生活素養、精神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