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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 3 條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76 條
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公開表揚。
二、發給獎狀。
三、增加接見次數。
四、給與適當之獎金或獎品。
五、其他特別獎勵。
前項獎勵之基準、第五款特別獎勵之種類、對象、實施方式、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