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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9 條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第 8 條
入所調查完畢後,應作成調查資料,並提交審議。修正時,亦同。 前項審議由看守所長官指派業務科室主管以上之人員,以書面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