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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6 條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由機關提出擬聘名單,報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
核定後遴聘之。
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關於待遴聘之外部視察委員名單時,不受原機關所陳
報名單之拘束。
各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注
意專業領域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