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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6 條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92 條
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監獄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
監獄對於受刑人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84 條
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看守所、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看守所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被告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
看守所對於被告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