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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10 條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第 6 條
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
限制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三、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四、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五、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六、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前項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
,其種類及數量準用前項規定。
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
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第一項以外之其他財物,其
種類如下:
一、報紙或點字讀物。
二、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三、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四、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五、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六、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
    品。
七、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或前項其他財物,得以寄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
、地點送入,或其他經機關許可之方式送入。
前項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
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事項。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
    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三、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
    生疑慮。
四、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五、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如經送入人為適當處理後即得許可送入者,
機關應主動告知送入人,並提供適當之處理建議方式;如經送入人處理後
認可得送入者,應許可送入。
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之財物,如經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
或減損功能者,機關應主動告知送入人,就該財物檢查之方式及可能造成
之破壞或減損結果,經送入人同意檢查者,得於檢查後許可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