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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2 條
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1122 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