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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6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86 條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
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