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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現行
第 11 條
受刑人返家探視前,外役監應辦理講習,發給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及家屬
聯絡簿供其持用,並發函返家當地警察機關,請其協助查訪。
獲准返家探視之受刑人於探視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二、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三、未經外役監許可,不得從事與返家探視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應主動與外役監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五、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
    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六、其他經外役監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返家探視受刑人應於到家及離家時向外役監回報時間,外役監並應使用視
訊、電話或其他適當設備不定時查訪其活動情形。
返家探視期間,外役監得要求受刑人或探視對象自備行動電話或其他適當
之設備,配合進行前項查訪措施。
外役監應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訂定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並報請法
務部矯正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