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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13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42 條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