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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 3 條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9 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
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
總額,不得逾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
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
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65 條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