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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17 條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14 條
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
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
人之營利事業。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5 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
行迴避。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
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第 16 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