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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含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1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79 條
經檢查發現受刑人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監獄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
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
第 86 條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
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