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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8 條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現行
第 7 條
向我國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經由外交部向法務部為之。但有急迫情
形時,得逕向法務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