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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29 條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現行
第 16 條
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非經我國同意,不得將我國提供之證據或資料
,使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目的。
第 20 條
我國得依請求方之請求,提供物證或書證。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使用
完畢立即或於指定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