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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22 條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現行
第 6 條
得依本法請求或提供之協助事項如下:
一、取得證據。
二、送達文書。
三、搜索。
四、扣押。
五、禁止處分財產。
六、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
七、犯罪所得之返還。
八、其他不違反我國法律之刑事司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