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現行 |
2 | 二、本所工友之考核,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平
、公正之考核。
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據具體事實,詳加紀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應予以獎
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
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
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平時考核於同一年度之
獎懲,得相互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
為丁等。
(二)平時考核應每季辦理一次,由總務科承辦;其評分表及計算方式(
詳如附件一),填寫完畢後交至總務科長列為年終考評之參考。
(三)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